两处以上房地产的,可以合并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其中一处少于40平方米的必须合并计算)。被拆迁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最大面积时,可拆分面积选择套型予以安置,但多套安置房合计面积不得超出原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
安置用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照安置用房超面积均价支付房价款;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另给予20%货币奖励。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按照《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包括原拆除房屋产权证上已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对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的众用分摊面积,由主管职能部门先予以确权;众用面积的共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对分摊面积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货币补偿。拆迁人提供给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十二条 安置房认购方法:
(一)确定房址(幢号):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以通告时间为准,下同)签订协议的先后,按照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套型类别依次编号排列,被拆迁人按顺序号“抓阄”确定安置房房址(当某一套型只有一处房址时则无需“抓阄”)。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后一个月内组织被拆迁人确定房址。
对在规定期限后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其房址确定仍按上述方法进行,但“抓阄”时间由拆迁人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定位认购: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已定的房址,按安置房套型类别分组,每组被拆迁人“抓阄”产生顺序号,被拆迁人按顺序号在确定的房址套型中依次定位认购。拆迁人应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组织被拆迁人定位认购。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及腾空房屋奖励标准: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予以如下奖励:
1、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前20天签订协议的,以第20天为基准(第20天为5元/m2),按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增加5元/m2给予奖励,同时拆迁人按该时段内签订协议数的10%给予地下汽车泊位奖励。
2、从第21天开始至规定签订协议最后一天,拆迁人按该时段内签订协议数的5%给予地下汽车泊位奖励。
用于奖励的地下汽车泊位按市场价的50%由受奖励的被拆迁人分别按顺序号“抓阄”认购。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拆迁人给予奖励,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基准(最后一天为500元/每户),每提前一天每户增加5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基准价按照《细则》规定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测算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基准价按市场价结合装修定额予以评定。
若被拆迁房屋评估价低于2000元/m2,拆迁人按2000元/m2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违法(章)建筑处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切建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违章建筑,在拆迁前被拆迁人填报违章建筑调查处理表,由拆迁人初审后报主管职能部门,经处理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已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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