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
第一条 为做好乐成镇东门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乐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拆迁范围:东至环城东路,南至居仁巷南侧,西至银溪河,北至东大街北侧,在以上范围(以批准的拆迁红线图为准)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作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乐清市城市防洪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是指上述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细则》及本意见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方式可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由拆迁人负责,被拆迁人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每户只能签订一份协议。
第六条 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另给予其被拆迁房屋(不包括附属物和室内装修)市场评估价格的20%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回迁安置。
第七条 拆除房屋地下室、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房屋地下室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补偿;房屋附属物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公寓式房屋按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落地式房屋按《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低于1.3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 安置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
套型 被拆迁房屋产权
调换面积(m2) 安置房建筑面积
套型(m2) 备注
(m2)
小套 a 40以下 40
b 40-60 60 含40
c 60-80 80 含60
中套 ⅰ 80-100 100 含80
ⅱ 100-120 120 含100
ⅲ 120-140 140 含120
大套 1 140-160 160 含140
2 160-180 180 含160
3 180-200 200 含180
4 200-220 220 含200
第十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调换面积(签订协议时确定的面积,下同)的安置用房,但不得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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