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
(二)拓展非木质利用的途径。主要包括:(1)依托生态公益林植物资源,积极开展枝叶花果的开发利用;(2)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资源,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等,开展林下养殖等多种经营;(3)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开发“森林人家”等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三)开展限制性木质利用。根据不同区位,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有限利用。
——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等属于严格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
——对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一重山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良种生产基地的林木等属于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沿海基干林带只允许对老林带进行更新性改造。
——除以上两类生态公益林外,属于一般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实行梯度经营,在合理利用的同时,改善林分树种结构,引导形成混交复层林,增强生态系统功能。
对生态公益林利用的具体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健全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一)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投入,提高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二是建立受益者合理负担的直接补偿机制。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的,应从旅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直接用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从利用水资源发电企业收取的水资源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三是认真落实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
补偿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认养、冠名等方式,捐资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二)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项目是: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管护主体的管护费;村级组织(含护林监管员)监管费;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补植、林区道路维护、资源监测、检查验收等公共管护费。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级财政拨付、下游补偿上游和按规定提取、以及社会捐赠等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偿资金安全到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