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
(十七)落实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增加科技投入、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拓宽思路,有效运作,千方百计增加科技投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要把增加科技投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察内容,作为评价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依据和标准。
(十八)建立健全科技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组织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设立省级专项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自主创新,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表彰科技奖一、二等奖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和企业自主创新包括对引进重大装备及技术再创新作出突出贡献者的奖励,以及对获得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市(县、区)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积极报道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努力营造爱科学、重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实
施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充实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积极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申报,对本省科研单位和企业承担国家和本省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在国外和国家所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发现、交易和质押登记的制度与方法,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简易、快捷的贷款和担保服务。加强对本省具有重要利益的技术标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积极支持企业、社团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 (二十)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咨询公司、技术评估机构、技术争议仲裁机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市场等的建设,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骨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适当放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组织和动员各类社会法人团体和专业技术力量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深化科技中介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有科技中介机构的改制转制,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努力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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