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十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高校院所建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和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实行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以多种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完善高校院所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高校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高校院所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建立高校院所科技团队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将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水平、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指标纳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促进高校院所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闽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经批准的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扩大科技投入
(十四)加快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以公共财政资金为引导,完善政银企会商制度,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平台试点。设立自主创新政府信用贷款专项,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研发、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其产业化。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配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推出一批重点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融资、政府补助、科研机构承担的方式,共同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改善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十五)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事业。贯彻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加大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统筹建立全省科研中试基地,培育项目成果市场,拓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保险服务试点与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积极鼓励个人、联合体以及各种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进入科技研发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在高校院所设立创新活动基金,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经费、奖励经费和科普活动经费,属于公益性捐赠按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强化增加科技投入的体制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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