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对已建立符合一定标准的技术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建立可靠的技术依托。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与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规范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评奖和表彰工作。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严格按规定要求其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同规模的企业,近三年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3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郾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3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积极鼓励和帮助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四、拓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投融资渠道
(十一)按分类管理办法安排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经费。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财政给予研究经费的支持,并逐年提高研究经费的投入,以保障正常研究活动的开展,壮大研究实力。各地可根据高校院所体制及其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的不同性质、特点,拓宽科技投融资渠道,对需要长期积累的学科建设、重要科研机构建设和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在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事业经费标准,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并重的办法,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对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加快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努力完善适宜开发类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积极支持和推进开发类科研院所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鼓励企业以直接参股或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积极鼓励个人、联合体以及各种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进入科技研发领域;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转制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享受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优惠政策。完善转制科研院所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
(十二)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和企业的科技协作。制定和实施必要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高校院所与各级地方政府、各企业主体加强科技合作与协作,共建产学研基地,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研发,共同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培育壮大一批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带动项目。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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