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保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用于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积极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要加强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组织攻关重大公益性行业的科研课题;加大对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管理先进、功能完备、运作有效、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和面向市场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业“五新”推广,重视动植物疫病防治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小发明、小创造;积极引进国外省外科技人才,加快培养重要科技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闽台、闽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科技交流与合作领域。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大对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优势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其对全省科技创新活动的带动能力和作用。“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新增科技专项投入累计金额要达1亿以上。
(五)加强和改善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抓紧研究制定《福建省财政性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统筹管理,规范政府科技投入行为,部门的专项资金要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及其相关领域,不断提高科技投入在专项资金中的比重。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强化省科教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和协调作用,建立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的密切协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办大事,防止项目重复安排、设备重复购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善对财政科技投入的经费管理和跟踪落实检查,在加强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监管的同时,改革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项目预决算制度,适当提高项目法人依法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自主权。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设立政府科技计划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六)强化“6·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作用。继续办好“6·18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使之成为永不落幕的项目成果交易对接平台,进一步强化“6·18”在项目推介、成果对接、技术转移、人才集聚和资金导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探索建立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科学论证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转化过程各环节的不同需求,以省财政专项资金、融资服务、人才引进、创业服务、政府采购等各种方式予以跟踪支持。探索建立经评估的重大科技成果政府购买制度,以此激励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加快转化与推广。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科技中介平台,落实项目对接的常态化,使之成为日常运行的项目成果交易对接平台。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的跟踪管理,统筹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动态跟踪系统,建立分级跟踪和规范管理制度,及时了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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