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换、后核销等方式解决。经控股股东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保具有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一、本市划拨的专项用于支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资金,由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本市调整产业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的要求,进行具体运作。
十二、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富余人员可优先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政策。
十三、本市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如有特殊需要,经过批准,可以用股权备案登记方式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缓缴企业的养老保险费。
十四、控股股东对本系统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有良好前景的上市公司,应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对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不到3%、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机制转换慢、重组力度小的上市公司,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其控股股东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资产重组。
本市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必须落实责任制,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重组业绩作为奖惩的依据。
十五、本意见由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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