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收入要适当增加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鼓励单位、个人积极参与社会捐赠,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形式
(一)各行业、各单位行政、工会及职工代表可以在单位内部组建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组织,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活动。
1、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单位福利经费、工会经费、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措。根据国家规定,原医疗水平较高、福利经费不足的单位,还可提取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费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办法市财政部门将另行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各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首先应保证用于清理历年医疗费欠款和帮助因病致贫的特困职工,其次才可用于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3、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应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共同管理,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职代会进行监督。
(二)市总工会组织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参保职工患重病的,可得到定额补助;《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参保职工住院自负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偿。各行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参加。
(三)本市各商业保险机构已推出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子女住院保险、储蓄还本型医疗保障计划等商业险种,为配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还将推出多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办法和险种,各行业、各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积极选择参保。
(四)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口受理"的原则,对没有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因病致贫、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特困人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向单位互助互济组织、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慈善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
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是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在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推进建立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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