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完善机制,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区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博物馆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建立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积极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我区有6个回族乡,10余万回族群众,区民族宗教局在少数民族古迹普查的基础上,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提出建议,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成立区、乡两级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要严格按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