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通知
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入股。经股东协议约定,允许高新技术成果作价超过35%以上。
上述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出资注册。
十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凡迁移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需要重新验资,只需办妥所在注册地银行帐户的转移手续,即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到位,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就增加部分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迁移可免于资产评估。
十二、涉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原注册资本(金)和本市企业同等对待,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收费,1亿元以上不收费,不涉及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变更登记收费。
十三、来沪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期限、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章程修改、名称变更的,凡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变更登记。属于区县政府引进的重点投资项目,经申请同意,可以适用"绿色通道"。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迁移本市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1998]127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公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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