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根据《广州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意产业的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领域
(一)重点发展领域。
1.动漫和网络游戏的创作制作。
2.数字媒体增值服务。
3.文化传媒创作与展演出版。
(二)加快发展领域。
1.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与服务。
2.工业设计、时尚设计。
3.创意领域的咨询策划。
各领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意办”)根据我区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发布《越秀区创意产业发展指南目录》。
二、奖励
(一)优秀创意企业奖励。
组织认定重点创意企业,实行年审制,并对其中的优秀创意企业给予奖励。
1.重点创意企业的认定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一条所指定发展领域的业务;
(2)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用于创意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不低于当年总销售额的10%;
(4)创意产品或服务的收入总和不低于年总收入的50%;
(5)至少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国内国际创意大奖;开发或营运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创意产品;取得较大经济效益。
2.优秀创意企业的评选和奖励。
(1)评选条件:已认定为重点创意企业;在全国创意产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大影响力;经济效益显著,年纳税额排在全区重点创意企业前30位以内。
(2)奖励:对优秀创意企业给予资金奖励、颁发牌匾和绿色通道卡;提供越秀区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学位。
3.申请和受理。
(1)重点创意企业、优秀创意企业需分别填写申请表及提交有关材料。
(2)由区科技局受理申请。
4.办理时间。
(1)重点创意企业认定:常年接受申请,每半年认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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