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日期: 年 月 日
再次处理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教学事故
仲裁委员会意见
仲裁委员会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最终
行政处理决定
校长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收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申诉人一份、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一份。
2、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3、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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