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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可由职能部门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可由分管领导认定;重大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终决定。一般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职能部门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较大教学事故由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并报校长;重大教学事故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校长作出初步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初步处理决定;如事故责任人为校长,则由镇教育组(区直学校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申诉与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受理教学事故申诉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指定具体工作人员,由校长直接领导;并成立由学校工会主席牵头,有学校各方代表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十九条 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视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的评选资格,取消该学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由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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