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等),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 超过规定时间达2周以上或不按规定提交教学进度表;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或混乱。
3. 教师已事先请假并经批准调课,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作出安排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4. 因安排课程或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
5. 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6. 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7. 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8. 随意调整班级教室,或上课时间随意叫出教师谈话,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9.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冲突,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不按规定布置考场;不按规定安排监考人员。
(二)较大教学管理事故
1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
13.有关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工作,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4.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非常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1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并向学生收费。
16.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17.因人为原因,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
(三)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8.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
19.接到报告后,未能及时处理教学事故或学生矛盾,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0.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
21.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
22.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23.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4.因人为原因,造成工作未能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
25.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课题研究、课程设置、试题设计、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26.因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27.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未能错开教学时间,因安排不当或施工管理不当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9.因人为原因,错误或违规放置设备而造成学校安全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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