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造成考试时试卷短缺,或考试时间延误。
25.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26.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27.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如阅卷时给本班学生或其他有关系的学生加分、加等级,或故意压低别班学生考试分数。
28.按考试成绩给全体学生排名次,并在公众场所张榜公布排名结果。
29.采用降低学生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或评定不合格等级。
30.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一次水平测试(或一门学科)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高三可适度调整比例)。
31.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三)重大教学工作事故
32.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33.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3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3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37.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舍弃国家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课程必修内容1/4以上。
38.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学生推荐购买自编(或参加编写)的教材或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39.歧视后进生;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胁迫其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等。
40.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有偿集体培优辅差等。
41.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小学达一次以上,中学达二次以上。
42.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未能及时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通报;班主任发现后未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家长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3.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44.监考教师缺席。
45.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
46.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47.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48.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49.未经考生同意,擅自更改考生的报考志愿。
50.因人为原因,延误考试的通知和报名工作,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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