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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工作与管理工作,分为教学工作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两种。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工作事故
(一)一般教学工作事故
1. 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拖堂超过3分钟以上。
2.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不按要求准备教学素材或设施;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的知识性错误。
3.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随意改变上课地点。
4.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 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6.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7. 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8. 教师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或布置超过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作业量。
9. 监考迟到1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0%。
11.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12.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10%。
13.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二)较大教学工作事故
14.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15.教师随意占用非本人所教学科课时授课。
16.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17.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等现象一学期达三课时。
18.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另做别事。
19.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20.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1.教师无特别的事故,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22.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23.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24.因命题、制卷中的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