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展环境意见落实制度
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责成县有关部门、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者,给予或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条县纪委和监察局是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影响和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和行为,认真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县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