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再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对出查人员负责的区域和领域每两年进行轮换。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及其法律特征,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行政机关实施单项行政处罚或同一监督检查涉及多项处罚,确定违法行为分级为轻微和一般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把关实施;分级为严重的,报县环境办把关后实施。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情节比较轻微的,实行首次不罚(特殊情况经县环境办批准的除外),限期纠正;对限期拒不纠正的,视违法情节和情形实行分级处罚。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各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规范财务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认真履行发展环境建设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缴费的入驻企业,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县集中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主动地缴纳核定的规费。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款之规定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接收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违反规定摊派报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过迂回渠道向投资者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商品、设备等,引起投资者不满的;违反规定让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三)对议定事项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不办的;违反规定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将行政执法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七条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
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责任者,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