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服务体系。切实把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完善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商业性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为辅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增资扩股,提升竞争能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宽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加快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服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融资市场化进程
(一)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建立利用资本市场专业服务平台,引导、支持优质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通过股票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拟融资企业梯队。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融资。
(二)加强对拟融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拟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和项目优先立项、报批,并予以用地和资金的扶持。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对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给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建立资本市场融资激励机制。三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资本市场融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成长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同时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四)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发挥**产权交易中心和**证券代办股份转让资质作用,开拓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接轨天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效率,为非上市企业和创业投资资本提供退出渠道,促进拟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进一步加快成长。
五、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继续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继续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面积和试点品种,在“十一五”末实现水稻种植、能繁母猪和奶牛全面参保,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推进面不低于全市种植面积的80%;积极探索开展规模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和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险试点;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试点,逐步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保障机制。
(三)积极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赋予**保险改革和保险创新的试点权,建设**保险创新试验区,抢占保险产业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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