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证索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的禽类产品进入市场。
2、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病毒传播的责任。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活禽及其产品经营区域的消毒工作。
3、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立即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特别是经营活禽及其产品的区域和业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活禽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业户,一律责令停业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禽、禽类产品及禽流感病毒防疫产品的行为;控制大宗上市活禽及其
产品的来源,严防疫区活禽及其产品流入内市场。
4、强化应急措施。一旦确定当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请示市政府坚决立即关闭活禽及其产品市场,坚决取缔活禽及其产品交易活动,严密监控疫区周边市场的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动态,强化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的市场巡查,制止疫区的活禽及其产品流出疫区。
(二)商业部门
1、切实加强禽类屠宰的监管,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未经检疫的禽只一律不得屠宰,对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一律不得出厂。对病害禽及其产品要严格规范地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让其流入市场,对不按照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的企业和业户,要依法予以处罚
。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私屠滥宰行为给子严厉打击,对私宰窝点一律坚决取缔,对屠宰、加工病死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3、严把出厂关,确保上市销售肉品质量安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要对辖区内生产、加工禽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对相邻非疫区的活禽及其产品市场实施监督监控。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活禽流出,加强监督检查,控制外流。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抓紧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明确责任,坚决防堵境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资金(防护服、疫苗、消毒药品、扑杀补贴等)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柴油、编制袋、消毒器械等)储备所需资金。
(六)林业部门负责对候鸟的监测、防疫和管理。建立监测点,发现候鸟死亡要立即报市指挥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畜牧部门负责禽流感疫苗专项整治。
从11月7日开始,至11月13日止,用7天时间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1、检查辖区内经营单位和饲养场是否有非农业部批准的禽流感疫苗;
2、检查购入渠道的合法性,查经营的产品是否属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对查出的非法经营的禽流感疫苗予以没收,严禁流入市场,并按《兽药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3、对使用非农业部规定的疫苗要登记封存,交市动监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