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县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企业大集体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对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按参保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全县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至少达到220元以上,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费用虚高现象,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
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其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根据市医改政策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全市统筹。执行全省相对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和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三项医保基金坚持“双印鉴”和上报银行“对账单”制度,逐步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的救助成效,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取消报销起付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整合医疗救助资源,适时开展专项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5、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健全全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县、乡、村(居委会)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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