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救助对象。市残联要健全残疾人维权体系,明确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县(区)、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大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各级政协要加强相关民主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各级政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展特殊教育、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贫、危房改造、体育、宣传文化、组织建设,重点支持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灾后重建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托养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康复托养人才培训教育等。完善残疾人就业、扶贫、特教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提供税收优惠和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扶贫力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在享受财政扶贫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康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资助创业。要综合运用财政补助、政府性基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形成多渠道、全方位资金投入格局,建立稳定增长投入机制,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五)健全完善残疾人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支持残联依法履行工作职能,解决好各级残联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着力解决好各级残联班子的配备和残联组织内设机构不完善、人员编制问题。坚持完善残联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下级残联领导班子调整变动需报上级残联党组、理事会征求意见。要充实配备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力量,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各地在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名额时,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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