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巩固和发展县区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灾后恢复重建。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优先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康复、福利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中等职业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以及补助住校学生生活费。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市、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纳入特殊教育范畴,其师资与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同等对待。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全市就业整体规划和就业扶持政策中,不断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落实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施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全面开放,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残疾人技术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和社区残疾人事务工作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公益岗位,帮助一户多残、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重残无业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均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依法按标准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要拓宽使用渠道,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
(十二)搞好残疾人扶贫。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制定、完善和落实特别扶持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残疾人增收。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产业技术培训、扶贫示范基地和城镇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改善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力度,切实将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和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之中予以优先安排。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文化工作纳入文化事业统筹发展,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注重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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