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设施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健全市、县区、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不低于一级标准建设,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不低于二级标准建设,市、县区残联要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残疾人康复中心。采取措施发挥好康复中心的服务功能。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以市为龙头、县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三级康复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优生优育,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灾、避灾、减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在城市,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在农村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发放低保金。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和照顾伤残军人和警察。地震致残学生及其家庭的生活救助按已有的规定执行。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职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支持建立广元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团组织。加强福利机构建设,资助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农村养老院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项目;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专款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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