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目前我市有22.1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54%,涉及全市近五分之一的家庭。特别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元的高度,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市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元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为残疾人服务为中心,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突出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要引导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因灾致残人员、无依无靠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市县区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现行医疗保险定点的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各级财政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预算,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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