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以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情况等信息。
4、新闻传媒宣传。通过报纸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的宣传报道。一是加强舆论宣传,督促指导职能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舆论监督,动态跟踪报道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着重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能不到位或效果差,以及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曝光。
5、实行效能考评。市监察局依据《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效能绩效考评,制定“实施细则”,将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做好规范性基础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监察,健全台帐,科学评判。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于年底形成客观公正的考评结论,向市政府报告。
四、工作机制
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关部门配合,鼓励和引导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卫生、经贸、工商、质监、农林、海洋渔业、药监、教育、粮食、海关、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所在的监察机构承担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所在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年度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各自职能各司其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五、工作责任
1、要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全局高度去认识和把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际效果。
2、要强化服务保障意识。各级监察机关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作为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位置,细化和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各项权力,运用各种执纪办案手段,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抓紧、抓实、抓到位。
3、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及恶劣社会影响,或利用工作之便,中饱私囊、收受贿赂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按照党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4、要加强信息传递。市各有关部门监察机构和各县(市、区)监察局,对本部门和本地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效能监察情况要定期汇总,每月底向市监察局书面汇报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