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行为,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商标服务体系
1.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引导并促使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行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作用。
2.发挥行业协会优势。调动行业协会在商标信息交流、维护会员商标权益、海外商标申请和培育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建立内外合作机制。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商标执法、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国内外商标发展动态、政策和我县重点行业、企业的商标战略研究,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为政府部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县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加强与兄弟县(市)在商标领域的交流合作,为我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商标战略推动体制。建立健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机制,负责制定全县商标发展和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规划,研究推动商标注册、指导申报商标品牌培育基地。
(二)突出发展重点,加大商标工作考核力度。积极搞好商标战略与全县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的有效衔接,重点在资源优势明显的乡镇、优势比较突出的产业、技术领先的商品和服务中培育高知名度商标,在我县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分别形成若干个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群,将个体优势转化为行业优势。部署开展产业集群品牌基地的申报和服务管理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全县品牌培育基地建设,并建立试点追踪调查机制,全程评测培育基地商标战略实施情况。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目标考核体系,大力支持各乡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商标战略,完善商标扶持政策,推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商标培育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商标发展激励机制。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商标、国外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本县商标权主体,继续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宣传、战略实施和专用权保护。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优先予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