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供电、供气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1.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各单位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一。
12.实行超时默认制。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
13.实行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
凡因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不规范、不到位,引起企业和群众不满而造成投诉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1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对外公示,按规定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控制无政策依据的委托收费,严禁搭车收取学会会费或强制征订非党报党刊等行为。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5.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明确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坚决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五脱钩”,坚决制止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政府部门代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等行为,禁止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
七、严格整顿交通执法行为
16.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在城乡道路、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收费站(卡)。违者立即取缔,并予以通报批评。https://
17.对来我县运销农副产品或工业产品,以及运送企业原(辅)材料或设备的车辆,一律依法保护,各相关部门不得乱查、乱扣、乱罚。违者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八、严格规范工作行为
18.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企业借款、借车、借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准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参加由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准借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以任何理由给企业的生产经营设置障碍索拿卡要;不准借行业宣传活动之便向企业索要赞助、捐赠或宣传工作经费;不准未经批准在承办社会公益活动中向企业集资摊派;不准滥用职权向企业征订非党报党刊;不准强行要求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奖券或书籍、音像制品等商品。违反上述规定的,所收费用全额退还,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严格经济发展环境管理机制
19.重点工程和企业周边环境实行属地管理。对扰乱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各乡镇和园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派人赶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妥善处理好,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经营。重大复杂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直接参与处理。凡因处置不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20.严格执行和兑现各项政策与承诺。凡是县委、县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各项措施与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各单位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出台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必须切实履行,违者予以通报批评。
十、强化监督与考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