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优化医疗保险体制支持基层医疗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管理。卫生部门和劳动保证部门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置,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证部门取消其基本医疗平安定点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需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些常用药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零差率销售。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平安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定点医疗机构必需严格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价格收费。凡属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基本医疗平安基金不予支付的各项检查治疗费用。
五)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认真执行医疗平安和医疗救助政策,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经济、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六)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要为城镇职工和居民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跟踪服务,定期为特殊门诊患者免费体检和开展相关的疾病知识讲座,利用药物、运动、营养等综合治疗法,控制特殊门诊患者病情和并发症的发展。
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