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需持有效证件到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核实。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持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具体限购细则由市房管局制定。
七、建立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住房保障各项任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房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监察、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市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要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不能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八、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要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系统功能。对尚未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县(市)矿区要于 月底前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市房管局要抓紧制定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和调度, 月底前建立覆盖县(市)区的基础数据库,切实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系统。
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