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与食品安全信用征集体系相匹配,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指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综合考核评价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努力,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食品安全信用(与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相一致)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制。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逐步完善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为发挥现代科技优势,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应结合先进的信息技术,设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软件,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市整规办(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媒体上开辟食品安全信用专栏,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相关责任
市整规办(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级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政府信用,严格依法行政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加强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食品安全建设的诸多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法制建设水平。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有关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
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开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