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民间纠纷突发性案件快捷反应机制。为有效遏制民间纠纷激化成恶性事件。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应急小分队作用。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快速做出反应,联合行动,控制局势,进行积极有效的现场调处,防止事态恶化升级。
3建立和完善考评和激励工作机制。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按年度对全区各级调委会工作逐级进行考核。对于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由区政府适时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六项制度”
本着“宜早不宜迟、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激、宜决不宜拖”方针,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采取因时预防、因地预防、因人预防、分类预防、重点预防等有效手段,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原则上按照分行业、分区域进行管辖。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调委会(工作单位的基层调解分会)受理。
2纠纷集中排查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到不遗不漏,并做好汇总、存档、上报工作。
3纠纷协调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区、街两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4人民调解协议书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并做到材料完整、准确、齐全。
5收案登记报告制度。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要将矛盾纠纷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和控制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按期逐级上报,坚决防止漏报、虚报、错报现象发生。无重大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6督查回访制度。各级调解组织对调解成功并形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依法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对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层层抓好落实。对因矛盾纠纷排查控制不力,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自杀或群体性上访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实行逐级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物质保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区财政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及表彰经费,以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积极性。
(三)加强法律支持和指导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予以确认并支持;对具有给付义务的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承担给付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发出支付令,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