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4.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三)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1.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2.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即时答复。
3.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注意上下级或其他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其他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工作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