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