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完成2003年度检验的基础上,对全县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了实地检查。以永编办字[2009]9号文件《关于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实地检查的通知》下发至各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将证书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醒目处、事业单位挂牌是否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负责人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了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发限期整改责任书,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其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并提交编委会研究,建议撤销该单位及编制。极大地促进了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事业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六)经我办认真调研,县编委会研究、县委常委会同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市场”、“县政府采购中心”。经县编委会研究,成立了“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永修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县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了更名,更名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七)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公安工作,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永修经济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永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意见》(永发[2009]23号)、省公安厅《关于同意设立永修县公安局涂埠分局的批复》,将涂埠派出所和新城派出所合并组建涂埠公安分局。将国保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督察大队升格为副科级。根据市编委《关于明确公安派出所机构级别的批复》(九编发[2009]9号)将全县公安派出所升格为副科级。根据《关于县(市、区)森林公安局更名的批复》(九编字[2009]40号),县森林公安分局更名为森林公安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