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有偿使用。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低价出让土地。积极探索竞争性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必须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承担调控土地市场的职责。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研究出台我市土地市场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以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为重点,推动矿产资源保护工作
全面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拆除域内土窑、立窑及18门以下轮窑的扫尾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新建窑厂,打击非法取土行为,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扩建砖瓦窑厂的行为,逐步关闭不符合国家墙体材料革新要求的实心砖生产和占地面积大、经济效益差、不服从管理的砖瓦窑厂。
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规范征缴的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48号令的征收程序,完善企业主动申报制度;进一步严肃征费纪律,做到足额征收,确保及时全额入库。
加强对采矿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支付的管理工作,全面实行矿区采后责任验收制度,确保资源开采后达到规划的要求。逐步实行粘土资源上市总量控制管理,对已纳入规划管理的粘土资源逐步做到动态管理。
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出让管理。对出让的资源矿区切实做到现场实测,明确开采深度和范围,切实做好村、镇公示和对社会公告,重视工作的程序规范。采矿权出让价款必须统一使用“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严禁乱用票据和坐支。
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和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下水监测;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做好汛期防汛各项工作,组织
巡江堤检查,建立健全沿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地下资源的勘探和调查,引导和服务新资源的社会开发利用。做好“泰热2#”综合利用的引导工作,争取完成兴化、姜堰地热勘查和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采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杜绝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坚持依法、按规划、按程序办事。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和听证制度,重要事项会审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公开各类审批和执法事项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推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行政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认真抓好职能落实,不断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和内部关系。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案件查处责任制,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甚至纵容违法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市(区)两级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和管辖权限,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