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做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2号)规定,确保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
(六)疏导和管理相结合,切实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加大部门合力,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第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疏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我县城镇就业、生活、居住的农民工以及农民工外出后留守人员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我县城镇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第一,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一方面我县城镇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一视同仁;另一方面着重解决好农村劳务输出后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进一步落实“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院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并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教学、校园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在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为“留守儿童”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条件,免除外出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进城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要及时办理入学手续,确保其不间断学业。第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要加强在本县就业的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各地免疫和疾病防控体系。第三,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服务。实行以就业地为主、输出地和就业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城镇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防止出现真空。第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对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项目的予以优先审核、审批。对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项目的予以优先核准。积极探索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的新路子。第五,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解决长期在我县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逐步改进和完善人口户籍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于社区自治,增强做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城镇公共文化设施要加快向农民工开放,放宽企业建设农民工活动项目的审核条件。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要使外出农民工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完善“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把农民工平等纳入输入地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
(七)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针对农民工维权方面的突出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形成有效的执法检查合力和联动工作机制,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加大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力度,开展农民工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