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的提高。
(三)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通过加大劳务输出和就地转移两个途径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一是大力发展当地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当地农民工;二是积极推进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发展,借助新农村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三是积极发展职业中介组织。积极发挥南北挂钩的平台,加强于苏南等地的协作交流,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
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更是农民工维权、劳动保障执法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公平对待、城乡同权,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俗易懂、便于执行的原则,制定和推行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主动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继续对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查处用人单位拒绝或者变相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行为,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大职业安全卫生投入,扩大职业卫生服务覆盖面,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和执法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企业和行业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对煤炭和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和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强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设,把城镇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延伸到农村、覆盖到农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营造良好环境。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农民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转移就业载体的体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培训”。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确保有培训意愿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够接受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技能。强化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督促所有用人单位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事煤炭等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必须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完善服务手段,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继续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度,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炭、矿山、建筑、制造业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加快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步伐,推动各地抓紧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做到“保住院、保大病、保当期”。按照与现行城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研究探索适合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