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费用,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物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
3、把好托管小区监管关。
(1)逐步推进小区组织网络建设。按照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责任明确落实到社区委员会。可以开展由社区负责人兼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试点。健全房管员派驻社区履行职能机制。
(2)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建筑面积5万㎡以下的物业,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报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备案。
(3)按服务合同履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合同履行约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物业主管部门可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注销资质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
(4)开展小区规范达标创优活动。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开展小区不定期检查、季度考核、跟踪监管的指导模式。依据国家、省、市级、县级优秀住宅小区的创优标准,对已托管小区对照考核内容年终进行打分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服务连续两年达不到县级优秀住宅小区标准或对小区违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其退出物业市场。
(5)建立规范查处机制。为接受群众监督投诉,来信、来访,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住户投诉,协调解决矛盾,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处理意见。针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制止,并向县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房管局及时到现场,配合执法部门核查和处理。
(6)建立物业企业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为契机,抓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从源头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准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出。通过资质监督检查、资质注销等动态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
4、把好自管小区监管关。由于自管小区不属托管小区范围,多为老旧小区,配套设施不全,布局不合理,物业服务企业不愿接管,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将自管小区纳入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居委员会进行自管。也可由社区居委会牵头,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条件不成熟,可选派业主代表,实行小区自治,从而解决小区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也需政府支持,提供必要治理资金,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对自管小区支持和监管,协调解决小区中的矛盾纠纷。
5、把好小区物业优化环境关。
(1)宣传和执行物业相关政策。为提高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认识,营造一个“人人关注物业、人人尊重物业”的舆论氛围,采用电视台、社区和小区宣传栏、活动展板、宣传车、散发宣传册等形式,开展对《物权法》、《*县物业管理办法》,尤其《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使社会各方面加强对物业管理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物业管理政策的宣传,让大家了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物业使用中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