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大自然灾害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处置措施
督促和协助受灾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机构歇业、机构迁址、恢复数据和凭证、帐册。
第二十八条 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针对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分行。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严重受损后。将所有业务就近并入其他机构代为代理,待修缮后恢复营业;对不能修缮重新对外营业的要采取机构先歇业后迁址或撤并方法进行处置。
3金融机构由于凭证、帐册毁灭和数据丢失影响对外营业的要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弥补措施。恢复期间要做好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离岗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条处置措施
督促金融机构按岗位职责ab制分工落实人员自动替补空缺岗位;或依照组织顺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条 处置措施和步骤
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立即向市分行、人行、银监部门报告。并由市分行查实情后,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和银监部门报告。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潜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造成岗位空缺。
3高级有管理人员在未料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职责ab制分工。出现高管人员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时。由其他岗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岗位ab帛的分工,自动履行空缺岗位的工作职责。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已确定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则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要求,向银监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委员会申报。
第八章 其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置措施
增强其工作信心,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及时同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消除负面影响;始终在当地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其他部门一道,消除各种对金融机构有利的风险隐患。
第三十二条 处置顺序和步骤
1市分行派员到金融机构了解事件情况及缘由。
2与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拟订处置意见。
3密切关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变化。报送时间为次日上午8:30前,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时期不能外出,并确保24小时通迅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