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控措施
(一)强化监控
实施定人定责重点监控。对有支付缺口的金融机构实行头寸资金5日报监控分析。
(二)业务限制
对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或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可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状况,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对局部可能加剧风险的业务品种实行临时性限制。
第四章 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挤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条 风险特征
已出现较大的支付缺口,资产流动性差。头寸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取款要求,众多客户同时提款,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被挤兑的营业网点。
第二十一条 处置措施
经自救、救助有望化解风险、恢复信誉和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对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要立即组织自救,并督促各有关方面按本《预案》要求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
2职责:统一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的自救或救助工作。统一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落实各项救助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一新闻宣传口径,研究处置自救或救助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救助措施
1自救性措施
成立自救领导机构,金融机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风险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风险,加强对自救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责令出险金融机构采取稳存停贷、责任清收或依法清收债权、股东单位筹资和偿还贷款、同业拆借、资产置换、出售资产、增资扩股、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组织自救方案的实施。
2救助性措施
发放紧急再贷款援助。按法定顺序向人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处置顺序及步骤
1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后。弄清风险状况和走势,迅速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汇报。
2督促该金融机构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人行报送申请求助的文件。
3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迅速到位。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和兑付计划,实施自救、救助工作。
4调查被救助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发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5加大宣传力度。向储户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
6迅速筹措资金。对大额的个人储蓄存款要与储户签订兑付协议,分期进行兑付。
7加强平安捍卫工作。疏导群众,疏通交通。
第五章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处置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处置措施
强化内控管理,督促发案金融机构最大限度挽回损失。追究有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顺序和步骤
1金融机构出现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后。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损失等情况,及时向省分行报告。
2成立现场检查组。找出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界定案件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3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市分行。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4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呐衣据权限取消其一定期限或终身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