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内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方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市农行属辖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必需依法守规、稳健经营。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券的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四季 要本预案所指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是指:
1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预兆或发生挤兑事件。
2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谋杀等各种经济及刑事犯罪案件。
3金融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4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非正常离岗造成负责人岗位空缺的事件。
5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处置原则
第五条 依法实施。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处置。
第六条 党委领导。处置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与银监、人行以及上级行等多方联动防化风险渠道,同时建立与当地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七条 分类处置。对尚未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水平,实行区别对待,分别采取自救、救助、接管、机构重视、撤销等分类处置措施。
第八条 维护稳定。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广泛宣传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公开许诺保证个人储蓄存款合法本息的兑付。同时,相关责任部门全面进入处置金融风险及突发事件顺序,实行24小时待命,以维护辖内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第九条 加强失密。参与处置的人员要对处置决策、方法、方式、方法等信息严守秘密。
第十条 审慎操作。参与处置的部门及人员要严格操作顺序。确保数据真实、情况清楚、判断准确、决策科学。
第十一条 及时演讲。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每日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以及相关部门演讲风险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反馈渠道疏通。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违反失密宣传纪律、违反工作纪律。
第三章 对有潜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日常监控措施和程序
第十三条 监控要求:分级负责。重点防范,确保稳定。
第十四条 重点监控对象:营业网点。
当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时段:每年的岁末年初。特别是元旦、春节前后存款到期高峰时期的现金流量和经营变化状况。
第十六条 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和同业救助预案》突发性支付风险演讲制度》突发性支付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市分行和当地银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坚持风险演讲制度。辖内金融机构在出现第四条所列举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市分行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银监分局、人行中支及上级部门呈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专报》当日营业终了后。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必需迅速提供各自处置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