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第四十二条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组织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政风调查问卷,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总局确立的“按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的能级管理原则,尝试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业绩、落实制度的情况、管理的质量、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来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等级,设立等级津贴。探索一条“按能力、重业绩”的税务人事制度改革之路。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定期培训制度,重点加强财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检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各分局要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实行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税收执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建立税收管理员至少每三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完善税收管理员的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应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效能建设考核、公务员考核、能级确定等相结合,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五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一些绩效
综合指标,分季度初评,年度总评。
第四十八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日常下户调查记录、宣传记录等。
第四十九条 主要评价指标
(一)月入户宣传户次占总纳税户数≥10%
(二)新税收政策对特定对象宣传率=100%
(三)税务登记率(企业)=100%,税务登记率(个体)>97%
(四)虚假停歇业率=0 以分局检查记录为准,(不含税收管理员已自行查处的虚假停歇业)。
(五)漏征率<1%
(六)漏管率<3%
(七)亮证经营率>90%
(八)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涉税应处罚户次=100%。
(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十)纳税人自行申报率=100% “双定户”考核评税程序中的申报(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企业考核按月申报。
(十一)资料收集完整率=100%
(十二)资料传递归档及时率=100%
(十三)重点税源分户台帐登记率=100%
(十四)发票违章处罚和补税率=100%;
(十五)普通发票正确使用率=95%
(十六)异常申报检查或约谈率=100%
(十七)减免税审核准确率=100%;
(十八)欠税清缴率≥20%
(十九)税款核定失误率=0 如未掌握小店有大库、近店有远库、前店有后库、一店有多库、无店有多库、小店有小库等情形,造成就店评税或无店不评税失误的
(二十)优惠政策落实率=100%
(二十一)社会投诉率=0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