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服务中心记帐员根据财务处理结果,及时编制《科目余额表》、《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同时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及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资料。各项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经中心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反馈一份给被代管单位备查,自留一份存档。年终,会计服务中心将村级《收益分配表》、《资产负债表》上报县经管局、镇人民政府。
6 、财务公开。报帐员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表》、《科目余额表》等财务公开资料经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后,上财务公开栏公布。民主理财小组要在村有关会议上口头公开财务情况,并征求、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被代管单位和会计服务中心应及时收集、处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并处理。
7 、档案整理。每期会计业务结束后,会计服务中心记帐员要及时装订传票,整理财务会计资料,按单位分卷归档。
五、监督管理
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代管资金、帐目,要接受财政所的监督、检查;按照《**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关于加强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发 [200*]* 号),每年至少接受 1 次县经管局的财务审计。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漏收、重报、虚报、隐匿资金,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的。
2 、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中心资金专户,坐收坐支的。
3 、擅自使用其他收据,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4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专项资金或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
六、配套制度
1 、建立专户统管制度。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设立一个资金专户,所有资金都必须及时归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现金存取和资金结算手续严格按照会计核算中心相关规定办理,原各被代管单位设立的帐户一律取消,财政所要按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将村级转移支付等各项资金及时归入专户,由会计服务中心监督使用。
2 、坚持报帐制度。实行按月报帐,报帐会计集中办公,办公时间统一安排在每月终了的后 10 天内。
3 、严格备用金制度。会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被代管单位实际情况,合理测定各代管单位每月(季)备用金限额,备用金限额内的支出要按时报帐,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应先作出项目计划,经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备用金一律由报帐员领取。会计服务中心与被代管单位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结算,严禁会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自取现金或挪用被代管单位资金。
4 、统一记帐制度。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必须统一使用借贷记帐法,收入支出的确定统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科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执行,统一使用总帐科目,并按要求设置明细科目。
5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①村级收入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收款收据,即《**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该收据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到县经管局统一购买,各村过去使用过的或空白的《**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款专用凭据》,须到中心重新登记,方可使用;其他收据一律作废。②各村所需收据应由村报帐员到中心领取,领取时,在中心《收据领取登记簿》上填写领据人、领据时间、收据号码等,会计在收据第二联加盖“中心票证管理专用章”,一个村一次只能领用一本收据,用后以旧换新。③村级组织在使用收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