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筹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高旅游企业竞争力,不断壮大行业实力。
对大力推销一日游、二日游和旅游线路(必须至少安排一个可出售门票的旅游区、景点),并为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各旅行社、旅游区(点)实施奖励:
1、本市旅行社接待本市市民达到下列人数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进行奖励,2000—3000人次(含3000人次)的,按4元/人进行奖励;3000—4000人次(含4000人次)的,按6元/人进行奖励;4000人次以上的
2、本市旅行社外联外地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进行奖励,500—1000人次(含1000人次)部分,按8元/人进行奖励;1000—3000人次(含3000人次)部分,按10元/人进行奖励;3000人次以上的,按12元/人进行奖励。
3、鼓励旅游区(点)招徕旅游者,对当年度接待人数达到10万人次的,奖励5万元;30万人次的,奖励10万元;50万人次的,奖励15万元。
四、强化旅游治理,提升旅游产业层次。
(一)鼓励旅游企业吸引旅游专业人才。设立人才津贴,吸引旅游大专院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旅游人才来慈工作。对在本市旅游饭店和旅游区(点)、风景区工作满一年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旅游及相近专业毕业生、饭店国际“金钥匙”服务人员给予500元/人·年的津贴补助;旅游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给予1000元/人·年的津贴补助。
(二)鼓励开展旅游服务技能培训。
对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并在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区工作的,中文类奖励培训考务费的50,外文类为100;对获得中级导游资格的奖励1000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奖励2000元。
旅游服务技能和岗位培训,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三)加强旅游治理,提升旅游企业治理水平。
1、鼓励旅游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的先进治理理念。经认可,旅游企业新与国内外知名的酒店治理集团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治理的,合作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奖励,引进国际酒店治理公司的最高奖励1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治理公司的奖励最高5万元。
2、鼓励旅游企业治理上等级,开展优质服务。
(1)获得省优秀导游和服务明星的每人奖励0.1万元。
(2)获得市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奖励1万,省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的奖励2万,全国旅游诚信活动先进单位的奖励3万。
(3)对旅游企业荣获宁波市十佳奖励1万元,省50强奖励3万元,全国百强奖励5万元。
(4)省绿色饭店、市环保模范饭店奖励,按照《关于印发市生态市建设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5)鼓励旅游区(点)创建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被评定为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实行补差奖励,“aa”级的奖励10万元,“aaa”的奖励30万元,“aaaa”的奖励50万元;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奖励10万元。
(四)鼓励旅游企业进行规范化治理。经年终量化评定旅游企业达到规范化治理要求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旅游企业规范化治理要求和量化评定细则与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对相关镇、街道的旅游工作或风景名胜治理工作进行考评,对考评前三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量化评价标准与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六、有关说明。
旅游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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