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经营,促进粮食流通,支持农业结构调整。要结合粮改,打破行政区域设置模式,采取兼并、合并、捆绑经营等形式,组建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粮食市场流通。有条件的工商企业可考虑组建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公司,发展集团经营。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控制粮源,搞活经营。工业企业要努力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品牌为带动,壮大企业实力,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尽快把企业做大做强,以推动粮食经济快速增长。
(三)构建私营网络,不断增强国家粮食体系的抗险力。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由竞争,多元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与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私营粮食经济已是大趋势。目前,我国粮食经济基本上还是停留在由国有粮食企业独家搭台唱戏的格局,这是一种不健全的也是经不起风浪的粮食市场经济,必须在新组建国有粮食龙头企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粮食私营经济,以激活粮食市场发育和补充国有粮食企业经营。一要完善允许发展私营粮食经济的相关法规。在承认私营粮食企业合法性的同时,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私营粮食企业与国有粮食企业同为国家粮食经济体系,为其开辟一片生存发展的空间。二要扩大私营粮食企业经营的自由度。要一视同仁,准予私营企业申办企业、商标注册和经营管理,使其获得发育壮大的土壤。三要着眼长远发展。随着多元经济的交融发展以及私营粮食企业的壮大,要准许私营粮食企业进行跨省市经营,以及允许与国有粮食企业"公平竞争"、"公私合营"、"相互兼并"、"私代公营"等多种形式发展。四要对私营粮食企业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包括"规定企业经营规模,保证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其在紧急状态下听从国家调度,切实引导私营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通过鼓励私营粮食企业发展的办法,扶持一批竞争力强的私营粮食企业,组成一个补充国有粮食企业的私营经济网络,进一步加固粮食经济安全体系。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粮食市场既要放开又要管好。国务院17号文件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粮食等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粮食、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对粮食市场监管的责任。一是抓紧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粮食、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进入粮食市场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二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粮食流通,对于方便农民售粮,活跃粮食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引导他们合法经营,又要为他们提供服务,维护其正当权益。三要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要坚决打击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坑农害农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公安、工商、粮食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当地粮食经营者和跨区收购的粮食经营者的日常管理,通过市场巡查,保护正当经营,及时查处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要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体系。通过建立粮食台帐制度,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掌握粮食经营者的购销、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密切监测市场粮价动态,及时掌握粮食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及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
四、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抓手。粮食市场放开后,建立完善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