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负责制度,答应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
4、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停止执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工作,不能通过备案、核准搞变相审批。
(四)理顺职能明确职责
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桂政发〔2007〕13号)和《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切实解决部门权限不清,部门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投资者和群众办事难,机关办事效率低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编办牵头负责,要求在9月底完成。
1、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市直各部门要对执行《中共__市委办公厅_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治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梳理,尤其是要对文件规定下放而实际工作中没有下放的治理权限进行专项清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调整和理顺与县、区、开发区(尤其是与城区)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治理、社会治理、人事劳动治理等方面的治理权限,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作用,促进县、区(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理顺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的进行专项集中清理,重新规范和界定部门职能,修改完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明确主办和协办部门。
3、理顺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关系。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和规范。行政审批职能尽可能归并由一个内设机构承担,一件事情应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同时,要优化再造业务和审批流程,压缩机关内部运转时间,大幅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规范行政行为
要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至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执法扰民等突出问题。
1、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解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多,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的要求,一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和自治区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果断停止执行。对市人民政府设定的收费项目,执行征收的市直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保留的,提出保留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直各部门和县及其部门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越权设定的一律取消。二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三要强化收费监督。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各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组织实施,要求在6月底完成。
2、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解决职权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完善,责任追究难落实的问题。一是依法确定执法职责。各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