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或者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权力公开有关规定要求的,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县纪委、监察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和行政授权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基层站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的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五)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
(六)在权力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对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的载体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的;
(八)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对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十)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权力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县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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