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五)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行政权力公开的特殊载体:
(1)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大厅)。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由进驻部门通过电视、宣传资料、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自的审批项目、办理条件、程序、要求、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作出承诺。
(2)网络公开。网络公开的内容,要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其它要求相呼应、相统一。涉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由县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网站的维护、更新与管理;行政审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产权交易、公务员录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等八条重点网络由牵头单位各负其责,并明确专人做好网络的维护、更新与管理。
第十六条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各类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主要办事场所以适当的方式将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布,便于前来办事的人员查询。
第十七条公开的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公众。
第四章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权力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县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各单位的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监察、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进行一次,分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部分。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县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聘请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政协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定期向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向政协通报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投诉处理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十五条